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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威咨询 - 跳槽,这些 条款你清楚吗

2013-8-26 11:23:42      点击:


我们在接触case的各个流程时,往往会被候选人咨询,这样那样的做法是否可行,是否合法,例如离职,赔偿,交金交税等等,每每我们对候选人都说的理直气壮,但是你真的对这些法律的细则了解吗?还是只是道听途说,甚至自己也是云里雾里。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搜罗一些我们平时最常用到的几条法规,以便于大家在和候选人的沟通中能更为自信和专业。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case候选人没有太多跳槽经验,前期面试都很顺利,也顺利拿到了offer,但是在辞职的时候卡了壳。原公司会用各种方式挽留他们。例如常见的是做思想工作和调剂职位,这些都是比较正规的方式方法,但是还有些公司就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例如不接受辞职,或者故意把流程拖长,候选人由于经验不足往往会对这样的招数束手无策,只能被动等待。

1)  情况一:辞职被阻挠甚至被拒绝

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你符合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合法。你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解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辞职不附加任何条件,单位不同意是没有道理的,候选人不应当选择旷工的方式离开公司。 

2)  辞职书被卡

条款:同上

解析:如有证据证明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三十日后主管不“放”你也可离开公司。若公司在你离开时扣压工资、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可持身份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构投诉。如有争议,可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建议候选人在短期内甚至在试用期内离职,但是偶尔也会有些突发状况,例如公司不够专业,入职后发现做的事情与职位描述大相径庭,或者遇到一些家庭原因需要离开,那么很多后续人会咨询,试用期离开可以吗?

3)  情况二:试用期解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是[随时通知".即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加以限制,所以当试用期与服务期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在试用期内你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间,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最长不超过3天,公司规定15天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以公司违法跟公司谈判,如果公司不让走,再去劳动部门投诉。

 我们作为专业的猎头公司,经常会接到一些case是需要寻找行业内的技术专家和销售的,往往这些人手中掌握了一些公司内部的重要资源,或者会碰触到公司的一些内部机密,为了防止外泄,公司往往会和员工签订一些保密协议和禁业条款,其中往往用金钱的形式对候选人的再就业提出了要求。有很多候选人,甚至一些顾问,往往就因为这个原因在职位初期就打了退堂鼓。其实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这样的条款虽然敏感,但是也并不是雷区,要因人而异,因公司而异。

4)  关于禁业协议及其赔偿

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析:如果候选人未得掉经济上的赔偿,那么即使签订类似的条款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候选人可以直接从事原来的行业,不用在意这些限制。